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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日期:2014-02-26 16:49:51 
项目简介:为鼓励市民创业,降低创业成本,2009年2月,市工商局出台了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对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收费。
       适用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的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城镇退役士兵
       实施机构: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
       政策依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沪工商注〔2009〕49号)
       咨询渠道:登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sgs.gov.cn)或拨打64220000*5446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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