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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吸纳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日期:2014-02-26 16:19:36
简介:为切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及农村富余劳动力,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和税务部门审核,可以按实际招用人数,在国家规定定额最高上浮额度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8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2008年后的税收减免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的精神予以实施。
适用对象: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受理机构:企业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及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认定工作由市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经认定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政策依据《关于本市促进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法[2006]4号)。
咨询渠道登陆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http://www.12333sh.gov.cn )或拨打12333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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