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创新之处及分析
日期:2018-05-22 23:20:36
1.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额
现行《公司法》全部摒弃了最低注册资本,删除掉旧法中的第26条、第59条和第81条,旧法中这三条对最低注册资本进行了规定。公司法第26条规定股东所认缴的全部资本额就是公司注册资本额。第59条摒弃了对于一人公司出资额的限制。新法的第80条代替了旧法的第81条,第一款的内容也进行了修改,如果用发起设立的方式成立股份公司,那么公司在登记之时的全部发起人所认购的全部股本就是该公司所注册的注册资本。取消公司设立之时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是这次修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一元公司”的设立也可成为现实。不过在经过深入分析思考之后就会发现,股东出资义务并没有随着最低注册资本的废除而消失,《公司法》改革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又好又快又稳的发展。
新法颁行之后,企业注册率显著提高,而且注册金额也有所增加,虽然“一元公司”的设立成为可能,不过很少有人投资设立该类型的公司,因为公司的信用度和偿债能力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公司注册资本的多少,而且绝大多数设立公司的人都想自己经营的公司值得合作者信赖。于此同时,股东的出资义务还是要诚实履行的,因为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的来源,公司资本因为股东的出资才能完整,公司的资本三原则才能实现。概言之,股东出资的责任并没有随着实缴制的取消而不复存在,与旧法不同的是股东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出资额。
2.取消了货币出资比例
现行《公司法》取消了股东货币出资所规定的比例限制。这说明《公司法》对公司设立之时股东的出资方式与出资数额的限制已经被取消,由发起人自己决定。取消该条款意义重大,因为很多没有资金的投资人能够参与到市场经济中,公司的融资来源范围大幅度扩大,不但改善了投资环境,也满足了人们投资创业的愿望。
3.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
在注册资本方面,旧《公司法》中的第26、59和81条被删除,这几条规定了在设立公司时首期出资额比例限制,分期缴纳期限也被取消,公司设立“零首付”成为现实,这些举措使得投资者拥有了更多的空间来支配自己的资本。注册资本认缴制给予了股东自主决定认缴数额与期限的自由,不过股东在公司设立之后依然要承担出资义务。新法与旧法在资本缴纳方面的根本区别就是法律对股东出资时间的强制规定被取消了。资本实缴制强制要求设立公司之时股东必须要进行一定比例的出资,出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资本认缴制废止了这一强制规定。不过二者都没有违背公司资本三原则,因为股东都必须实际履行其出资义务。不过问题随之而来,在现行《公司法》实施资本认缴制的情况下,总会有些股东希望“白手起家”,为了实现股利的公平分配,在实务操作之中,公司章程之中可以约定按照股东实际出资额的比例进行分红,其次才考虑认购的股份额,以此来维护股利分配的公平。
4.取消了强制验资的程序
新《公司法》中没有强制验资的硬性规定,目的是使认缴制顺利运行。因为在实施认缴之后,股东在公司成立之时一般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此时进行强制验资没有意义,所以强制验资程序的取消在情理之中。强制验资程序的取消必然会涉及到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对于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本文会在后文重点详述。在认缴制之下,公司资本的真实度将由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以及公司自律来保障。司法机关的保障是在审理公司案件之时,对所发现的股东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的行为采取针对性的法律措施,以事后补救为主;执法机关应该认真履行其监督公司运营的职责,杜绝“两虚一逃”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并按时或者不定期核查公司的资本和财务账户,以预防为主;公司自律的保障就是依靠股东的道德素质和股东之间互相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