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其气浩然 —— 年轻的,富有激情的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行业资讯

增值税电子发票试运行

日期:2015-07-23 15:14:36 

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税总函[2015]373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15-07-09



 
 

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开发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系统,同时研究制定了与各地已推行的电子发票系统衔接改造方案,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运行有关内容

  (一)本通知所称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1。

  (二)试点地区已使用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应于2015年8月1日前完成相关系统衔接改造,8月1日起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电子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三)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发票号码为8位。试点地区省国税局可确定本地区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编码规则,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二、试运行工作要求

  (一)试运行工作意义重大,试点地区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试运行方案。

  (二)试点地区国税机关要做好试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督促试点纳税人按时完成相关系统的衔接改造等工作。

  (三)试点地区国税机关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试运行的组织实施,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的对接(技术方案见附件2)以及技术支持保障等工作。

  (四)试点地区国税机关应于7月20日前完成税务端系统升级工作,密切监控系统试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五)试点地区国税机关应于8月20日前将试运行工作总结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六)试运行工作结束后,税务总局将尽快启动全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推行工作。

  

  

  附件:1.北京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票样

        2.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对接技术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7月9日

通过品牌的站内搜索,快速找到您最关心的问题,或者联系我们资深顾问 021-56056572 / 021-54158093 为您解答疑难 星凡站内搜索
搜索
便民链接 Convenience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关注微信公众号 WeChat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丰华公路777号,揽越文创中心四楼星凡事业部
电话:021-56056572
电话:021-54158093
E-mail:skylar_wang@163.com
工作时间:08:30-17:30(周一至周五)
上海星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AllRightReserve 
全国24H统一咨询电话: 021-56056572 联系电话:021-56056572  传 真:021-54158093
技术支持:上海网站建设 扫描二维码关注 扫描二维码关注微信公众账号 快捷入口 Quick Entry 沪ICP备12017054号